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劲,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遇晓璟,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巍,无职业。
上诉人黄劲为与被上诉人张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劲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劲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上诉人黄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
审判员 刘阳
审判员 叶钧二0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