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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280号

原告罗湘雯诉被告廖剑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湘雯,廖剑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280号原告罗湘雯,女,1980年7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大专文化,住湖南省郴州市香雪路。被告廖剑洪,男,197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罗湘雯诉被告廖剑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湘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剑洪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湘雯诉称,2014年8月3日,原、被告协商,被告以100000元的价格将位于郴州市某11号3栋103房屋出卖给原告,约定同年12月30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违约则由违约方向对方赔偿违约金50000元及其他损失。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00元,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令涉案标的物产权归原告所有,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5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转账凭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已经支付了购房款。证据三、房产证复印件,证据四、契证复印件,拟共同证明涉案房屋情况。证据五、房屋出售合同,拟证明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原告的事实,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证据六、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七、结婚证复印件、廖勇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与廖勇系夫妻关系。被告廖剑洪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一至七,符合证据规则,本院予以认可。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本院认证的情况,结合庭审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8月3日,原告罗湘雯与被告廖剑洪签订一份《房屋出售合同》,双方约定:1、被告将位于郴州市某11号3栋103房屋出卖给原告,房屋面积74.6平方米,房产权证号为000484**,契证号为0104856;2、原告一次性付清购房款10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及时交房给原告;3、如有违约,由违约方赔偿未违约方违约金50000元,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通过其丈夫廖永将100000元转账给被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该房屋,原、被告双方将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就双方争议的焦点评议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于2014年8月3日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根据协议将购房款全额支付给被告,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在2014年12月30日前将房屋过户给原告,被告却拒绝履行,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违约金如何计算。由于被告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但该约定过高,应适当降低,以10000元较为合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廖剑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罗湘雯购买的位于郴州市某11号3栋103房屋(面积74.6平方米,房产权证号为000484**)过户给原告罗湘雯。

二、由被告廖剑洪赔偿原告罗湘雯延违约金10000元,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罗湘雯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罗湘雯负担880元,被告廖剑洪负担2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黎 建

人民陪审员  杨志华

人民陪审员  谷翠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镇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