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036号
原告:李朴,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朱又又,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国溪,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化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朴诉被告赖化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朴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李朴负担。
审 判 长 张 翼
审 判 员 苏 扬
代理
审判员 李 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洁玲杨子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