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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036号

李朴与赖化冰股权转让纠纷2015民二初203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李朴,赖化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036号

原告:李朴,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朱又又,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国溪,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化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朴诉被告赖化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朴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李朴负担。

审 判 长 张 翼

审 判 员 苏 扬

代理

审判员 李 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洁玲杨子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