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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3993号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993号

原告:陈某某,女。

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树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亚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