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993号
原告:陈某某,女。
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树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亚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