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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1268号

李某某与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268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了(2013)安民初字第020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某某正在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3)安民初字第02001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李福拴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 彭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