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8096号原告华夏绿色(深圳)基金发展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其新,委派代表。委托代理人孙华月,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光涛,北京中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潘士颖,该��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绿色(深圳)基金发展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元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就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达成一致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夏绿色(深圳)基金发展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蔡华峻
审判员 林小芬
审判员 赵 毳二0一六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 陈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