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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8096号

华夏绿色(深圳)基金发展企业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夏绿色(深圳)基金发展企业,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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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8096号原告华夏绿色(深圳)基金发展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其新,委派代表。委托代理人孙华月,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光涛,北京中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潘士颖,该��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绿色(深圳)基金发展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元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就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达成一致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夏绿色(深圳)基金发展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蔡华峻

审判员  林小芬

审判员  赵 毳二0一六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  陈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