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445号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庆云县。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贤军,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李耀光,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被告刘雪莲,女,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被告温振殿,男,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刘吉庆,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翠芳,女,1986年7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娟,女,198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耀光、刘雪莲、温振殿、刘吉庆、张翠芳、李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4元减半收取304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玲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尹雪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