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185号原告赖某某,女,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原告赖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颜遐通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赖育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