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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5185号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赖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185号原告赖某某,女,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原告赖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颜遐通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赖育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