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一初字第1087号

孙某某与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1087号

原告:孙某某,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艾某某,原住吉林省永吉县,现住址不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顾丽梅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由于草率结合,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一直分居至今。分居期间无联络,如此名存实亡的婚姻使原告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艾某某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给原告孙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丽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