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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816号

刘圣某与刘贤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刘圣某,刘贤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刘圣某,男,198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刘贤某,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

原告刘圣某诉被告刘贤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贤平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圣某撤回对被告刘贤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圣某负担。代

审判员 ?郭艳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 全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