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41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负责人张玉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世清、张华,均系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舟。被告邹小梅。被告徐吉波。被告陈浮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被告王海舟、邹小梅、徐吉波、陈浮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2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3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9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530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 判 长 徐嘉翊
人民陪审员 李玉杰
人民陪审员 毕笑然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原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