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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669号

上海六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佩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六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佩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669号原告上海六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郑书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贵丽,女。被告胡佩婷,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六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佩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搜集证据需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田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