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执字第04357号之一

王焕然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焕然,北京华中鸿基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4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焕然,男,汉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北京华中鸿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马庄村南。法定代表人赵海滨,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焕然与被执行人北京华中鸿基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通劳仲字(2014)第013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焕然于2015年7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年终奖46905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华中鸿基贸易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调查,我院已将执行到位的案款72945.5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王焕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北京华中鸿基贸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相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邢怀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