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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奎执字第428-1号

李风林与李风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风林,李风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奎执字第428-1号申请执行人李风林。被执行人李风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奎开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李风云与马俊洪(公民身份号码:××)为夫妻关系,财产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之夫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之夫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介东

审 判 员 高 彬

审 判 员 韩 冰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郭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