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597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运达国际广场十一楼。负责人李征,行长。被告刘毅,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邓兰芳,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刘毅、邓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毅、邓兰芳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7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39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
审 判 长 徐 琳
人民陪审员 林 群
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彭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