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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1745号

何鹏程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鹏程,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745号

原告:何鹏程,男,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罗礼华。本院受理原告何鹏程诉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上述案件后,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在通知单限定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一直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鹏程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至今未按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何鹏程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审 判 长  鲍 敏

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

人民陪审员  陈妙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欧郁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