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开民初字第01077号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徐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徐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01077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路243号双子星国际广场日座418。负责人谭爱国,经理。被告徐猛。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被告徐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03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朱朝阳

审 判 员  祝 英

代理

审判员  吴 昊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