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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981号

申请人昆明新昆电缆厂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昆明新昆电缆厂,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昆明新昆电缆厂。法定代表人吴少新。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学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昆明新昆电缆厂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981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О一六年是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