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165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军,男,39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单福臣,男,36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于冬然,男,35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5)开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于冬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鲁县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于冬然账户号为***)。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3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XX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丛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