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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1165号

李洪军与单福臣、于冬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洪军,单福臣,于冬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165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军,男,39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单福臣,男,36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于冬然,男,35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5)开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于冬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鲁县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于冬然账户号为***)。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3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XX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丛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