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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88号

李冰、中山市大涌镇鼎源家具厂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占
当事人
珠海市新大基贸易有限公司,李冰,中山市大涌镇鼎源家具厂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刑初88号自诉人珠海市新大基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珠海市香洲银华路98号天鹅大酒店九楼。法定代表人万良正。诉讼代理人林健英,女,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该公司员工。诉讼代理人高峰,系广东诚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冰,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人中山市大涌镇鼎源家具厂,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中山市大涌镇叠石村罗光塘。经营者李冰。2016年12月28日,自诉人珠海市新大基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李冰、中山市大涌镇鼎源家具厂犯侵占罪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本院依法以侵占罪追究被告人李冰、中山市大涌镇鼎源家具厂刑事责任,且判令被告人返还侵占的327吨冈比亚刺猬紫檀原木,如不能返还原木则赔偿同等价值损失及利息。自诉人诉称,2015年8月30日自诉人与被告人签订了《刺猬紫檀红木家具加工报销合作合同》,约定自诉人提供价值200万元的非洲刺猬紫檀原木,由被告人加工成家具并销售。同年9月自诉人将原木如数运到被告人指定场地交给被告人。事后,被告人称该批原木不符合加工家具的条件,并没将原木用于加工而改为保管。2016年1月9日,被告人李冰擅自将该批原木抵押给陈某,得款100万元挥霍一空。知此情况后,自诉人多次向被告人追索无果。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擅自将代为保管的财产抵押套现的款挥霍一空,拒不归还自诉人,造成自诉人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占,为维护自诉人合法权益,请求追究被告人李冰、中山市大涌镇鼎源家具厂刑事责任。经审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从自诉人提供的材料,未能反映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自诉人提供的刑事自诉不符合自诉案件法定的受理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自诉人珠海市新大基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少益

审判员  郑 澎

审判员  何秀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黎洁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