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中行终字第0019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徐金飞,农民。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树兰,农民,(系徐金飞之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红日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向红,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季跃春,中共涟水县委农工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贾硕磊,涟水县灰墩办事处农经站工作人员。一审第三人徐军成,农民。
上诉人徐金飞、刘树兰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行初字第00054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金飞、刘树兰以服从原审裁定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金飞、刘树兰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金飞、刘树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慧鸣
审 判 员 张清仕
代理
审判员 牛延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