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12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亿举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393号1幢2003室。法定代表人葛永兔,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瑞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枫林路27号4楼。法定代表人林俊杰,总经理。上海亿举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诉苏州瑞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苏州瑞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给付上海亿举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价款18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其中80000元自2014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100000元自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9元,由苏州瑞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汽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王 宇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葛晓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