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1782号原告张家港华日法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法定代表人陆振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俊翠,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同良,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南路312号海陆研发大厦二楼。负责人卢天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光辉,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华日法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华��法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华日法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华日法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华日法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志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陶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