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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81民初字第54号

周细林、周艳梅与熊德元、赖雅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周细林,周艳梅,熊德元,赖雅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81民初字第54号原告周细林,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周艳梅,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熊德元,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赖雅芳,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细林、周艳梅与被告熊德元、赖雅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细林、周艳梅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细林、周艳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细林、周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周细林、周艳梅负担。

审判员 易 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巫小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