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81民初字第54号原告周细林,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周艳梅,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熊德元,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赖雅芳,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细林、周艳梅与被告熊德元、赖雅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细林、周艳梅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细林、周艳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细林、周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周细林、周艳梅负担。
审判员 易 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巫小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