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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893号

上海谊合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北湘沅机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谊合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北湘沅机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893号原告上海谊合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陆雪林。被告上海北湘沅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谊合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北湘沅机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12月28日13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并在开庭前根据法律规定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谊合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浦雪明

人民陪审员  支 敏

人民陪审员  朱莉娃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涂 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