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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1077号

高国利与明光市翔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国利,明光市翔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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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1077号

原告:高国利,男,1976年3月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夏吉友,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翔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7589636XT。

法定代表人:袁继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高国利与被告明光市翔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明光翔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赵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国利的委托代理人夏吉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光翔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国利诉称:明光翔云公司因经营新型材料公司业务需要,与高国利达成口头协议,由高国利提供石英砂供明光翔云公司使用。2015年7月2日,双方经过结算,明光翔云公司尚欠高国利469800元尾砂款,同日明光翔云公司���具欠条一份。请求判令明光翔云公司支付高国利欠款469800元。明光翔云公司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明光翔云公司向高国利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高国利尾砂款肆拾陆万玖仟捌佰元整(¥469800.)”。欠条由袁继东签名并加盖了公章。高国利因向明光翔云公司催要欠款未果,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高国利提交的欠条及庭审中的陈述予以印证。明光翔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高国利提交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明光翔云公司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能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明光翔云公司理应按约及时给付欠款,其久拖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高国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明光市翔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国利欠款46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7元,减半收取4173.5元,由被告明光市翔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刘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