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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660号

李燕梅与冯良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66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康县。被告冯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二O一六年一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辛文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