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66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康县。被告冯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二O一六年一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辛文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