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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327号

李某与江西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西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江西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西某公司,曾某,姜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327号

原告:李某。

被告:江西某公司武汉分公司。

负责人:姜甲。

被告:江西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曾某。

被告:姜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江西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西某公司、曾某、姜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付 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曾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