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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少民初字第42号

孙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少民初字第42号原告孙某某,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赵某某,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宗寿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