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少民初字第42号原告孙某某,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赵某某,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宗寿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