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恢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曹颖,男,汉族,学生。委托代理人曹碧政,男,汉族,系申请执行人曹颖之父。被执行人邓邵怀,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临民初字第0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颖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协议后,被执行人邓邵怀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曹颖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的标的为:7355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邵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曹颖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曹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临民初字第0170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建桥
审判员 刘娟洁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长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