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刑自初字第0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红梅,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诉讼代理人闫素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春花,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犯侮辱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辩护人李传东、刘苏嘉,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常利平,女,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系王春花之女。因涉嫌犯侮辱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常坦更,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系王春花之夫。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自诉人)张红梅以被告人王春花、常坦更、常利平犯侮辱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张红梅于2016年1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自诉人张红梅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红梅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蒋伟生
审判员 范晓娟
审判员 程方谦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侯文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