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088-1号申请执行人赵振亭。被执行人李玉娟。本院在执行赵振亭与李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李玉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振亭申请执行的标的27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振亭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淑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