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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1088-1号

赵振亭与李玉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振亭,李玉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088-1号申请执行人赵振亭。被执行人李玉娟。本院在执行赵振亭与李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李玉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振亭申请执行的标的27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振亭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淑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