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6829-1号申请执行人岳全,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王书峰,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全与被执行人王书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月4日,被执行人王书峰尚欠申请执行人岳全各种损失401593.14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1657.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王书峰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68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岳全发现被执行人王书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陆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