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商终字第00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法定代表人曹小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胜,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小梅,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鄂托克旗棋盘井灏通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法定代表人杭云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玉山,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鄂托克旗棋盘井灏通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永胜、苏小梅,被上诉人鄂托克旗棋盘井灏通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胡玉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104元,退还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樊 宁
代理
审判员 蔺晓艳
代理
审判员 贺楚涵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包强强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