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225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陈某乙。本案在执行陈某甲诉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执字第225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孙振江
审 判 员 张 慧
审 判 员 孙即桁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仇 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