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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2256号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225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陈某乙。本案在执行陈某甲诉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执字第225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孙振江

审 判 员  张 慧

审 判 员  孙即桁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仇 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