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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红执裁字第367号

杨建林与何进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建林,何进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红执裁字第367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林,男,1975年4月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执行人:何进福,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杨建林申请执行何进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进福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同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函,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红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经申请人申请再恢复执行,并且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 鑫

审判员 宋建军

审判员 张唯栋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买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