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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1212号

贺飞与孙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贺飞,孙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贺飞,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军,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伟,市民。委托代理人顾家君,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欣,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飞诉被告孙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飞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飞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贺飞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潘春如

代理

审判员  朱丽雯

代理

审判员  彭 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 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