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宿迁市宿豫区民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PAULFREDERICKHEISS,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徐徐,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耿志波,居民。申请人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耿志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岳阳适用特别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耿志波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耿志波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耿志波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申请人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 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艳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