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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44号

原告乔云诉被告韩学森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乔云,韩学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44号

原告:乔云。

被告:韩学森。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云诉被告韩学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云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韩学森的起诉。

本院认为:乔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乔云承担。

审判员  翟青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