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44号
原告:乔云。
被告:韩学森。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云诉被告韩学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云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韩学森的起诉。
本院认为:乔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乔云承担。
审判员 翟青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甘 露
原告乔云诉被告韩学森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书内容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44号
原告:乔云。
被告:韩学森。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云诉被告韩学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云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韩学森的起诉。
本院认为:乔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乔云承担。
审判员 翟青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