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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4007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4007号原告张某甲,女,1965年4月2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张某乙,男,196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建侠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