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4007号原告张某甲,女,1965年4月2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张某乙,男,196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建侠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