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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06号

占华宙与付明征、骆小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占华宙,付明征,骆小燕,王文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06号原告占华宙,男,汉族,1988年9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委托代理人甘智慧,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汉锋,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明征,男,汉族,1976年3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骆小燕,女,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王文奎,男,汉族,1952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园林路51号平安大厦首层101、105单元及3楼。法定代表人黄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培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占华宙诉被告付明征、骆小燕、王文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占华宙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占华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华宙撤回对被告付明征、骆小燕、王文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07元,由原告占华宙负担。

审 判 长  梁蔓冰

代理

审判员  谢潇潇

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思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