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5745号
原告:杨少甫,住伊宁市。
委托代理人:祁恩丰,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刁玉英,住伊宁市。
被告:杨洪令,住四师74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甫诉被告刁玉英、杨洪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少甫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任聪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