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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5745号

杨少甫诉刁玉英、杨洪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少甫,刁玉英,杨洪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5745号

原告:杨少甫,住伊宁市。

委托代理人:祁恩丰,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刁玉英,住伊宁市。

被告:杨洪令,住四师74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甫诉被告刁玉英、杨洪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少甫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任聪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