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078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佩佩(曾用名李辉),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30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9年9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8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5)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佩佩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佩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理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佩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佩佩以和其通过QQ聊天认识的被害人卜某(又名卜梦影)谈恋爱为名,虚构其有多处工地急需资金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卜某金项链1条、金戒指1条、金手链1条和现金人民币15000元。经鉴定,被骗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链共价值人民币1003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佩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卜某的陈述,本院(2009)丰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刑释人员回归通知书,李佩佩书写的欠条,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丰价证鉴(2015)240号价格鉴定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徐州市旅馆业系统查询结果、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李佩佩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佩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佩佩诈骗所得财物应予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佩佩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佩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佩佩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佩佩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佩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李佩佩违法所得25034元,发还被害人卜艳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武正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秦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