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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1310号

钟思平与朱伟东、练正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思平,朱伟东,练正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1310号原告钟思平,男,1964年10月30日生,汉族,林业局职工,住全南县。委托代理人陈永平,江西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伟东,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第二小学对面)。现在全南县大岗(进钢铁厂路中右侧进)经营机制木炭厂。被告练正孙,男,1968年1月25日生,汉族,经商,家住福建省蒲城县。现住全南县,经营木业加工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思平与被告朱伟东、练正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案件后,原告钟思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将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永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钟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