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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7025-2号

沈丽聪与钟定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沈丽聪,钟定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025-2号

申请执行人:沈丽聪。

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泽康,浙江××(××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钟定祥。本院在执行沈丽聪与钟定祥(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46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钟定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钟定祥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94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710元,执行费43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70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治  军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