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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初字第0827号

李晓东与刘恩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晓东,刘恩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827号原告李晓东,男,47岁。被告刘恩元,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刘恩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恩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恩元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刘恩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东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丽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