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827号原告李晓东,男,47岁。被告刘恩元,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刘恩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恩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恩元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刘恩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东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丽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