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终字第37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海华国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志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志才,男,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住杭州市下城区。
上诉人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志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李国标
代理
审判员 韩圣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