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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1384号

马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马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马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对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某负担。

审判员  邱利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