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马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马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对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某负担。
审判员 邱利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