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936-3号
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惠立路**号*幢*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章忠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惠明,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永创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创业路**幢***室-1,
法定代表人:李鸣。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永创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3元,减半收取1162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鲁 军
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
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