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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财保1号

刘秀梅与崔福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德州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秀梅,崔福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1号申请人刘秀梅,女,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崔福春,男,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刘秀梅与被申请人崔福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福春驾驶的鲁NXXX**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淑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魏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