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1号申请人刘秀梅,女,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崔福春,男,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刘秀梅与被申请人崔福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福春驾驶的鲁NXXX**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淑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魏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